理由為 1. 助長盜狗風氣 2. 私自宰殺有公共衛生危害。
若未涉及刑事,會先依《違警罰法》54-1-11「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」處罰 7 日以下拘留或 50 圓(銀元)以下罰鍰。
1953 民眾上書台北市長吳三連請求取締狗肉店,呈請省府後因缺乏法源而擱置,至 1959 才要求警察單位勸阻私宰野犬,再因盜狗問題而於 1960 頒布禁令,於 9/1 正式實施。
後續並未認真查緝,偷狗也持續發生(重要貨源),捕狗人為避人耳目,還發展出以毒餌誘殺家犬(1964 台北有第一起報導)。
1991-06-29《違警罰法》廢止,此禁令等同消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