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源於民國 81 年 (1992) 多起流浪犬咬人事件,行政院下令農委會處理,開始研擬《動保法草案》。
農委會 82 年委託台大獸醫系葉力森教授規劃犬籍管理制度。同年 9 月成立「動物保護法起草小組」,由前畜牧處處長池雙慶擔任召集人,85 年送行政院審議。
85 年 6 月立法院沈富雄等 42 名委員提案制定「動物保護法」,86 年 9 月一讀,87 年三讀、完成立法。
參考農業部「農政與農情」88年8月 落實國內犬隻管理之探討及展望,
農委會技監陳幸浩編寫,分析前因後果、法規制定之緣起(註:畜犬管理,尤其是流浪犬)、國人傳統美德與偏差理念,造成的衍生問題,法規與重點工作等。
補充:葉力森 2016 個人貼文提到,動保法當初唯一目的是為了畜犬管理提供法源,並預防狂犬病,其他內容如飼主基本條件、經濟動物屠宰標準、動物運送、展演、實驗動物等,可說是草擬團隊偷渡進去的。
第一章第一條「立法目的」,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「異動條文及理由」,其實有保護人類之精神:「並避免動物對人類之生命、身體或財產造成侵害,於保護動物之同時,亦應加以管理。」
立法歷程摘註:
- 既存相關法規有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》(1967)、《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》(1972) 及《高雄市畜犬管理辦法》(1982)
- 委託台大獸醫系調查,統計全國野犬數量是 130 萬隻(公報 86 卷 35 期 卷 35 期),台北市約有 20 萬隻(87 卷 40 期,114 頁)
- 86 年 9 月,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接受質詢,說明立法要旨,86 卷第 35 期(第 316 頁)。副主委林享能:「本法是動物保護法,大家所關切的流浪犬只是其中一部分」(328 頁)
- 動物定義(第三條)特別列「犬、貓及其他」的由來,基本上就是要包括以管理流浪狗(立院公報86卷45期,146 頁等)
- 飼主定義「實際管領」和民法「占有人」的區辨(公報86卷45期 144 頁)
- 因主管單位是農委會,所以排到「經濟」委員會審查。通過前的 9/16 有邀請民間團體協商(立院公報 87卷第38期下冊,113 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