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《動保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共 27 條修正,概要:
- 動保執法賦權:必要時可進入「私領域」(救援行動等)
- 特寵須為合法來源、履歷制度、罰鍰提高至 30 ~ 300 萬
- 故意致死或重傷,刑度提高至 6 個月 ~ 5 年,情節重大加重 1⁄2
- 棄養罰則提高至 10 ~ 100 萬,不符條件送收容所也算棄養,遺失後 5 天未申報也算棄養
- 免絕育「申報制」改為許可制
- 收容所人道處理標準明確化,增加無法自理(進食、排泄等)條件,但同時也拿掉「重病無法治癒」
後續已於 1/16 排入立院:「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案 -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