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十四次修法。
環境部擬具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》於 6/16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7/15 公布實施。
- 擴大責任業者範圍:新興廢棄物業者(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)也需共同負擔清除責任
- 強化再利用管理:整合分散於各部會的辦法,由中央統籌訂定
- 遏止非法棄置:
- 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,主管機關「得裝設或利用」(新增第 10 條之 1,註:偏監督業者清除,可能不適用餵食者,見第 9 條)
- 加重環境損害刑責,處罰要件由「致污染環境」改為「足以生污染環境」並提高刑度;另生態、環境敏感區內加重其刑至 1⁄2
- 提前啟動債權保全、提前啟動假扣押,防止脫產規避責任、增訂連帶責任等
與餵食較有關的第 27 條:
- 提高罰則:1200 ~ 6000 改為 1200 ~ 10 萬(但須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》裁量準則,實際上沒變)
- 連續處罰:「按日」改為「按次」
- 車輛駕駛人違規,可罰車輛所有人:解決畫面有拍到車,沒拍到行為人,無法落實行政罰的問題